吉林大學國內合作管理暫行規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內合作管理,不斷提高學校辦學質量和服務社會能力,保障學校權益,根據《吉林大學中長期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吉林大學國內合作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2011-2020)》與《吉林大學合同管理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內合作是指學校及校內各單位與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學校、科研機構等在人才培養、隊伍建設、銀河集團198net、成果轉化、咨詢服務、實踐教學、招生就業、技術開發與服務、文化建設等領域開展的合作。國內合作須堅持“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則。
第三條 公共關系處在學校統一領導下負責協調國內合作協議的起草、審核、簽署、督辦、推動落實等。
第四條 專門針對社會培訓、采購、捐贈、部分基建類協議及科研“四技”合同不適用于本規定。
第二章 分類與命名
第五條 學校所簽國內合作協議按照合作性質、涉及領域和重要程度,分重大國內合作協議和普通國內合作協議。
重大國內合作協議是指合作方為中央部委、重要地方政府部門或大型企事業單位,合作領域比較廣泛,合作內容涉及5個或以上學校職能部門、對學校發展建設有重要影響的協議。
普通國內合作協議是指合作方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合作領域相對廣泛,合作內容涉及4個或以下學校職能部門的協議。
第六條 重大國內合作協議應以學校名義簽署,名稱為“吉林大學—(合作方名稱)xxx協議”。
普通國內合作協議原則上應以學校承辦單位名義簽署,名稱為“(吉林大學XXX單位)—(合作方名稱)xxx協議”,其中不應出現“框架”、“戰略”、“全面”等字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條 國內合作協議由學校承辦單位自行與合作方協商一致起草,合作協議除需遵循法律規定的合同必備條款外,還需明確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協議草稿報送公共關系處履行協議審核、簽署等程序。
第八條 重大國內合作協議審核流程如下:
(一)學校承辦單位出具協議草稿,填報《吉林大學國內合作協議審批表》,經由承辦單位分管校領導審閱簽字后,一并提交公共關系處審核;
(二)公共關系處審核通過后,將協議草稿、《吉林大學國內合作協議審批表》送達校內各相關管理部門審核;
(三)校內各相關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由公共關系處將協議草稿、《吉林大學國內合作協議審批表》提交校長辦公室法律事務審核、分管法律事務校領導審核;
(四)校長辦公室法律事務審核通過后,提交分管公共關系處校領導審核;
(五)以上審核通過后,提交學校決策會議審議,如通過,由校長或校長授權代表簽署。
第九條 普通國內合作協議審核流程如下:
(一)學校承辦單位出具協議草稿,填報《吉林大學國內合作協議審批表》,經由承辦單位分管校領導審閱簽字后,一并提交公共關系處審核;
(二)公共關系處審核通過后,由協議承辦單位將協議草稿、《吉林大學國內合作協議審批表》送達校內各相關管理部門審核;
(三)校內各相關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由公共關系處將協議草稿、《吉林大學國內合作協議審批表》提交校長辦公室法律事務審核、分管法律事務校領導審核;
(四)校長辦公室法律事務審核通過后,提交分管公共關系處校領導審核;
(五)以上審核通過后,由分管公共關系處校領導簽署或授權簽署。
第十條 公共關系處原則上在7個工作日左右完成提交校內管理部門審核以及提交校長辦公室法律事務審核的流程。如因簽約工作進程要求,需要在少于7個工作日或更短時間以內完成協議審核全部流程的,由學校承辦單位按照本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內容自行履行校內審核程序。
第十一條 學校承辦單位所簽署的國內合作協議須有明確的實質性合作內容,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協議簽署后,學校承辦單位須及時將一份協議原件交公共關系處備案。
第四章 協議履行及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國內合作協議履行過程中,承辦單位如不能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告分管校領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學校損失;如承辦單位因主觀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且未采取措施降低損失,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追究承辦單位相關負責人責任。
第十三條 如合作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校內承辦單位應及時督促其履約,如因對方違反合同造成學校損失,承辦單位應及時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公共關系處將定期對各單位履行合作協議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推動落實,以確保合作項目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學校非法人單位對外簽署各種協議,均須按照本規定內容履行審核程序。嚴禁未經授權以本單位名義對外簽署合作協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規定中未盡事宜,按《吉林大學合同管理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公共關系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學國內合作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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